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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沧州市发布的通告,为改善空气质量,减少交通拥堵,保障市民出行安全,沧州市中心城区将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实施限行。以下是具体限行区域的调整情况:
1. 限行区域:沧州市中心城区,包括新华区、运河区、沧县城区、青县城区、河间城区、肃宁城区、献县城区、任丘城区、黄骅城区、海兴城区、盐山城区、孟村城区。
2. 限行时间:每日7:00至20:00。
3. 限行车辆: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
4. 限行规定:
(1)限行车辆禁止在限行区域内行驶。
(2)限行车辆违反规定驶入限行区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3)特殊情况需进入限行区域的,请提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通行证。
请广大市民和驾驶员严格遵守限行规定,共同维护交通秩序和城市环境。如有疑问,请拨打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咨询电话:12345。举报 -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限行区域的通告
为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经研究决定:调整中心城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限行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将中心城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限行区域由:西三环以东、307国道(海河路)以北、经八路以西、北绕城(渤海路)以南合围区域(不含上述道路),调整为:南绕城道路(其中不含经八路-104国道路段,包含104国道-西三环路段)以北、西三环(含)以东、北绕城道路(其中不含经八路-104国道路段,包含104国道-西三环路段)以南、经八路(不含)以西区域内道路。
从事农业生产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应依法登记后,到属地公安交警大队办理《通行证》,并按照规定时间、路线通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处理。
附件:中心城区限行区调整示意图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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