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发布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新举措

沧州 更新于:2025-01-17 00:11
  • 老娘姓周1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布了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的新举措,旨在简化流程,为购房者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以下是新举措的主要内容:
    1. "简化提取流程":购房者可通过线上平台或手机APP直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无需到现场办理,节省了时间和精力。
    2. "直付购房首付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将直接支付给开发商,避免了购房者需要先支付首付款再提取公积金的繁琐步骤。
    3. "放宽提取条件":对于首次购房的职工,放宽了提取条件,使得更多购房者能够享受到这项便利。
    4. "提高提取额度":根据购房者的实际需求,适当提高提取额度,减轻购房者的经济负担。
    5. "强化监管":加强对提取行为的监管,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防止违规提取。
    这项新举措的实施,有助于解决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提高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为购房者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服务。以下是具体操作步骤:
    1. "线上申请":购房者登录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或手机APP,填写相关申请信息。
    2. "上传材料":按照要求上传购房合同、身份证、银行卡等材料。
    3. "审核通过":审核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给开发商。
    4. "资金到账":购房者可实时查询到账情况,确保资金安全。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将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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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渝274937766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分中心),渤海新区黄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首付款”工作的通知》要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切实减轻购房家庭支付首付款压力,现就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业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条件

      1.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新建商品住房或保障性住房。

      2.申请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已签订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采用“住房公积金直付+自筹资金”的购房首付款组合付款方式。

      二、申请人购买自住新建商品住房或保障性住房时可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直付购房首付款。夫妻双方合计提取的额度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住房公积金直付首付款金额。

      三、住建部门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设立“住房公积金直付+自筹资金”购房首付款组合付款方式,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四、开发企业应支持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直付+自筹资金”的购房首付款组合付款方式。对选择该付款方式的,开发企业应首先核验购房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可用余额,与购房人确定住房公积金直付额度和自筹资金额度,在购房人支付购房首付款自筹资金后,应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提交住建部门备案。

      五、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的办理。申请人携带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自筹资金发票到购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管理部(分中心)对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应从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将合同约定的直付金额划转至合同约定的售房开发企业银行账户。开发企业自收到住房公积金直付资金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部(分中心)提供购房发票原件或电子发票。

      六、申请人及其配偶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后解除购房合同的,自注销合同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应配合开发企业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付款原路退回市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账户,由市公积金中心计入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住建部门对开发企业退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资金及时予以审批。

      七、加快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市、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住建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购房合同网签备案、预售资金监管、公积金业务数据交互,实现信息平台对接,建立稳定的数据共享通道,推动业务“一次办、网上办”。在信息未实现线上共享的情况下,住建部门应向本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定期提供相关购房合同备案变动情况。

      八、依法查处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开发企业和申请人不得以房屋虚假交易行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在购房人提出解除购房合同后,开发企业不得将收到的住房公积金直付款直接退给购房人。住建部门要加强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开发企业解除合同后退还房款行为的监督。对开发企业协助申请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建部门和市公积金中心应将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信息,并给予相应惩戒。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员,市公积金中心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提取的资金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并在五年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采取法律手段追回提取资金,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九、其他要求

      1.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以该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取额度可计算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内。

      2.申请人已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的,如发生首付款金额变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再重新受理直付业务。

      十、本通知自2024年12月30日起施行。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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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运筹帷幄精灵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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